发布日期:2020-12-28 16:42:33信息来源: 柏乡牡丹网点击: 次我要评论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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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,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,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《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和《隆尧县乡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县实际,就隆尧县域内全面禁止燃放、禁止销售、禁止储存烟花爆竹(以下简称烟花爆竹“三禁”)通告如下:
一、烟花爆竹"三禁"区域为隆尧县域全境。
二、在隆尧县域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、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;禁止燃放、销售和储存的种类,包括双响、组合烟花、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、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。
三、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,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。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、行政审批、城市管理、生态环境、气象、教育、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,加强协作联动,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。
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公安部门不再予以审批、许可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。
四、公安局、应急管理局、生态环境分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、供销社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
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,相关信息依法计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
六、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进行处罚;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机关单位违反规定的,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。
七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局、应急管理局、生态环境分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、供销社、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。
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
举报电话:110
隆尧县人民政府
2020年1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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